張貼日期: 2020-09-16 16:56:51 點閱:241
彰化縣政府 函
主旨:函轉苗栗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所產之中秋 禮品相關資料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 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 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合先敘明。 三、苗栗縣政府推出中秋產品聯合禮盒皆符合優先採購項目, 請貴單位踴躍優先採購,支持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