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10-01 08:15:31 點閱:1167
彰化縣政府 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為加強各義務採購單位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品及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稱優採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7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093號函辦理。
二、有關身權法第69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合先敘明。
三、請義務採購單位落實優採辦法之規定,並提醒各義務採購單位注意下列應遵循事項:
(一)各義務採購單位於辦理優先採購訂定底價時,依照優採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確實考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以下稱優採廠商)營運成本之因素,並可視業務性質及個案特性,逕洽優採廠商比價或議價。
(二)為提升優採辦法執行成效,爰請義務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告功能,且應於需求日期前公告,並至少有3個工作日之等標期,俾利符合採購需求之優採廠商能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