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5-28 08:46:32 點閱:246
彰化縣政府 函
主旨:函轉苗栗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請貴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時優先採購其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合先敘明。
三、檢附苗栗縣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宣導單1份,請貴單位踴躍優先採購,支持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